各学院、中职部: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精神,现对我校学生工作取消提供的证明材料整理如下:
1.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2.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
通知原网址为: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7049/201904/t20190423_379235.html
学生工作处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