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1-03-25 04:18:40 发布人:ngxy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工作,为学院的中心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坚强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是指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直属联合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统称党支部),党支部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立和组建
第四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系、部、处、室,经院党委批准,设立直属党支部。党员人数少的系、部、处、室经院党委批准,按照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部门设立直属联合党支部。
第五条 学院实行系、部、处、室主任(处长)负责制,推行系、部、处、室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直属党支部对系、部、处、室的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对系、部、处、室的建设发展和行政工作共同负责。直属联合党支部只对所属系、部、处、室的工作实行政治领导,不对所属系、部、处、室的行政工作负责。
第六条 原则上党员人数在7名以上的党支部,设立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三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20名以上或部门较多的党支部可增加两名委员,并设立党小组,党小组的党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增设一名副书记。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院党委批准。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院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动或任命党支部正、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由党委任命或指定专人主持工作,换届时选举;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经请示院党委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补充,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学院各项决定在本支部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领导本系、部、处、室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全院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和安排,抓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做好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参与对系、部、处、室工作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并对本系、部、处、室工作起到保证监督作用。主持召开思想政治方面的工作会议,支持系、部、处、室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支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二条 做好组织发展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好“入口关”;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党的宣传工作。要本着“贴近群众、贴生活、贴实际”的原则积极开展党的宣传工作,及时报导本支部及所属部门重大改革创新的先进事迹、科研成果、开展活动、工作进展等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做好本系、部、处、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党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加强党风廉政,不断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
  第十五条 做好统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积极做好党的统战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要自觉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和工作业务知识,努力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抓好党支部阵地建设,做好党支部档案建立工作,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应定期召开党员大会,传达上级党委文件或决定,报告工作、布置工作、换届改选、补选党支部委员及讨论决定本党支部重大问题。对需要做出决议的议题,由支委会起草决议,按组织原则由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表决。
党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处理支部日常工作。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凡属重要问题,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在日常工作中不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坚持党课制度并使之经常化。  
第十八条 民主集中制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需要做出决议的问题,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允许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保留意见,但在执行中不得有与决定相抵触的言行。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中任何人不能个人擅自决定系、部、处、室内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考勤记录制度。党支部要建立活动记录本,对每次活动要认真记录,认真考勤,每次参加活动的党员都要在记录本上签名,记录要写明时间、地点、出席人数、活动内容、讨论议题等,支委会对记录本要责成专人保管,年末送交党委办公室检查。 
第二十条 学习制度。党支部要认真抓好本部门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定学习制度。每年要按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同时安排好干部自学并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年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对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和特殊问题,必须事先请示、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的监督制度。加强党组织对党员、党员对领导干部及党员之间的监督,主要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执行党的决议等情况。同时,党支部要建立党外监督制度,党支部每学年至少应召开一、二次党外群众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党员的意见,经常听取他们对党风建设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建立支部委员、党员联系点和责任区。即支部委员分工联系教研室、科室、班级;党员联系群众,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中带有倾向性的思想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第二十五条 党员管理制度。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管理和党费收缴工作,要掌握本支部党员思想状况和实际表现,肯定成绩,表扬先进,鞭策后进,保持党的先进性。切实加强对预备党员、学生党员、流动党员等的教育管理工作。按党费收缴规定及时收缴党费,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25日将本支部收缴的党费交到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创先争优”制度。党支部要带领本支部党员,积极参加学院党委组织开展的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做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 “创先争优”活动。
第二十七条 计划和总结制度。党支部要在每年年初根据学院党委的部署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年末要认真对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及时报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直属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系、部、处、室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系、部、处、室的重大问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系部主任主持,党支部正、副书记,系部正、副主任和业务秘书参加,并作好会议记录。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党政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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